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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救援,能否让“驴友”不再任性地说走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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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救援,能否让“驴友”不再任性地说走就走?

2019-09-06 16:53:28 16864

8月24日晚,24名驴友在惠州惠东县白马山野外溯溪期间被困,深圳蓝天救援队队员许挺秀和尹起贺等赶去救援。救援过程中,山洪爆发,许挺秀和尹起贺决定留在队伍最后,为所有人做撤离保护。 两人失联后,多支救援力量赶来搜救。然而,8月27日,噩耗传来,许挺秀和尹起贺不幸牺牲。9月3日上午,许挺秀和尹起贺的遗体告别仪式在深圳殡仪馆举行。他们的家人、朋友和队友从全国各地赶来,800多人为英雄送行。

有一个细节是,这批受困的驴友上山溯溪的时间正是深圳发布台风预警信号的时间,因此很多人也认为在台风天探险,驴友过于任性。在深圳新闻网发起的小调查(你认为这起事件中的“任性”驴友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单选))中,共有2553名网友作答,97%的人认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张玲说法栏目请律师为此次事故做分析,遇到一个尴尬的现实:我国目前尚无针对户外运动的专门单行法律法规,现行法律法规中也无户外运动人身安全保障的章节,部分地方性法规仅仅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面临实施难的问题。

北京市惠诚(深圳)律师事务所树宏玲律师在读攻读法学硕士期间曾专门研究过上述问题。她说,惠州白马山驴友坠崖受困,深圳蓝天救援队2名队友因救援牺牲事件,这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户外运动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与责任的问题,二是救援牺牲赔偿或补偿问题,三是自冒风险免责问题。

树宏玲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惠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

【关于户外运动人身安全保障的义务和责任如何划分?】

主要的依据是《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关于“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对于一些商业或营利性机构组织的户外运动则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关于消费者人身与财产的受保障权的规定。但理论与实践中对户外运动是否属于“其他社会活动”或“群众性活动”、参加者之间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驴头”是否组织者是有争议的。

同时也由于《侵权责任法》等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表述过于概括、笼统,义务内容未能结合各类社会活动的特点达到具体类型化,导致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标准与限度不明或被弱化,很多户外运动人身损害案件存在同类案判决差异,或同一案件一、二审裁判结果完全相反的情形,在这些判决中甚至出现了“自冒风险”免责的相关观点。截至目前,这些争议与差异仍然存在且未能解决。

树律师表示,她本人赞同户外运动属于“其他社会活动”或“群众性活动”,参加者之间基于共同危险行为彼此间也应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驴头”基于其经验被“驴友”信赖而在户外运动过程中处于领导与核心地位而应当属于组织者。

”因此,我也认为对于户外运动人身安全保障责任与义务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等的规定进行约束规范与惩戒。”

“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标准与限度等问题,我认为可以通过完善立法或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

树宏玲律师认为,户外运动组织者的义务主要有:

1、应具备相应机构或个人资质,机构组织者应配备安全可靠具备相应技能的领队;

2.出行前做好充分的路线、天气、项目风险事项安全调查,不盲目冒险,充分考虑各类潜在风险,禁止安排挑战级及以上级别(备注:深圳市大鹏新区文体旅游局目前对户外运动是有级别划分的)的线路和项目;

3.召集户外运动时,对路线、难度、风险等作充分说明并有诚信地公布自身的能力、经验,以便参加者根据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判断,充分保障参加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4.接受参加者报名时询问参加者户外经验和身体情况,根据运动级别要求参加者提供健康报告或经验资格证明等;

5.为参加者投保个人人身意外险;

6.发生人身危险时积极救助,保证整个运动过程中参加者的安全,等等。

“户外运动营利与否只影响责任承担的轻重,而不影响责任的有无”,她说,参加者对自己与同行都应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应对户外运动风险作全面了解,严格审视自身健康与经验能力,选择合格组织者及适合自己的具体项目,并如实向组织者报告自身健康经验和能力情况,活动中当听从领队的统一安排,不随意脱队单独行动,发现危险时应对其他参加者提示风险,出现事故时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根据自身能力积极、合理救助遇险参加者。

惠州白马山驴友坠崖事件,机构组织者或者“驴头”、坠崖“驴友”及其他参加者各自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参照以上进行判断,如果各自违反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责任承担形式主要是赔偿损失或损失自担,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实践中主要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很明显,台风天气户外运动组织者仍然带队出行、参加者仍然参加都是一种盲目冒险行为,组织者与参加者都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坠崖受伤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将不幸遇难的队友接出山,深圳蓝天救援队队员们悲痛万分。

【关于救援牺牲是否有赔偿或补偿机制?】

这个问题也是广大网友最关注的问题,树宏玲律师表示,比较遗憾的是关于这个问题的法律规定相对更少,目前与之有关的规定仅有《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

在这个事件中,蓝天救援队是无法律义务的自愿救助。户外运动团队、“驴头”、“驴友”虽然台风天气户外运动,但对蓝天救援队牺牲队员不构成《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因为蓝天救援队员与户外运动团队、“驴头”、“驴友”之间没有安全保障义务。

“驴头”或“驴友”的行为与蓝天救援队队员的牺牲之间不存在侵权因果关系,因此“驴头”或“驴友”对救援队员的牺牲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蓝天救援队牺牲队员的家属可以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起诉被救“驴友”,要求其对牺牲队员给与适当补偿。

另外,树宏玲律师也注意到,蓝天救援队员都是自愿报名参加,救援前也知道可能存在的风险或可能在加入时表明“不会要求组织向其本人或受益人作出超乎该组织所能提供的赔偿”。她认为,虽然蓝天救援队的救助属于自愿救助,资金来源于政府采购或社会救助,但作为一个社会组织以及救助行动的组织者,对加入队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对加入队员资质与能力应当进行审慎审查、对队员定期作培训等,如果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当,应当对牺牲队员进行能力范围内的赔偿。

“为了增强救援组织的风险承担能力,我个人认为应当实行有偿救援制度,据我了解,深圳市有关部门也正在进行这方面的立法建议,希望未来能有制度上的救援保障。”

【关于户外欲动组织要求驴友签署自冒风险免责协议的问题】

户外运动具有天然风险性,即使不是恶劣天气也不能完全排除人为风险或自然风险,很多机构或户外运动组织或“驴头”组织活动时都要求“驴友”签《免责协议》或《免责声明》即“自冒风险”免责,树宏玲律师认为,要分情况来看问题。

如果是商业性或营利性机构或组织,它们与参加者之间有合同关系,而《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这种情况下《免责协议》或《免责声明》不能免除组织者的责任。

如果是非商业性或营利性以外的其他户外运动,她个人认为要适用“自冒风险”免责时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1.参加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参加者参加的户外运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

3.参加者知道或应该知道自身行为存在危险性;

4.参加者通过书面明示或以行动默示方式自愿主动加入户外活动;
5.参加者加入活动时损害是否发生,发生时间、地点、程度并不确定;

6.损害发生的原因力是参加者的自冒风险行为导致的;

7.组织者与其他参加者或者第三人已积极救助不存在极大违反规则或故意侵权行为。

“目前《民法典》草案侵权篇中有提到相关的观点,我相信未来对这个问题会有明确的答案。”

【户外运动事故频发,立法需尽快启动】

树宏玲律师指出,这个事件引发的问题与争议是现实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除需尽快完善户外运动人身安全保障责任主体、保障义务合理标准与限度、责任承担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尽快启动相关立法工作外,还应从制定户外运动行业标准(运动难易级别、风险识别与控制、组织者与参加者资质)、加强户外运动风险宣传教育、规范户外运动的监督管理、完善户外运动应急保障与救援机制等方面综合考虑及制度设置,才能解决现有困境问题。

有偿救援,能否让“驴友”不再任性地说走就走?

此前,一些景区也陆续开出有偿救援的“罚单”。有偿救援到底能否遏制“任性”驴友,又该如何有效地可持续推进,成为旅游圈关注的话题。

景区对“野游”开出救援“罚单”

8月10日,湖北宜昌6名游客无视景区警告“野泳”犯险,获救后相关部门下达了《关于追偿救援费用的通知书》。

△8月12日,四川四姑娘山景区救援人员经历了36个小时的努力才将遇险游客安全救出。

8月12日,四姑娘山景区管理局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周某给予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由承担救援费用3000元。

最早颁布景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的黄山风景区,也在6月1日开出首张“罚单”。游客王某某在黄山风景区慈光阁片区被困获救。,黄山景区管委会依照有偿救援的规定,对本次救援收取了3206元费用。

△6月1日,黄山风景区出动30余人救助遇险游客。

本着公共救援与有偿救援相结合的原则,2018年7月1日《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颁布。“《办法》实施以来,对企图进入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徐青阳表示,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间,6批74人次,下降到2018年7月1日以来的3批41人次。也就是说,《办法》实施以来,试图进入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的旅游者批次下降了一半、人数下降了45%。

委员声音

戴红兵委员:

完善有偿救援制度 管住驴友涉险脚步

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戴红兵建议,把有偿救援管理办法纳入国家立法计划,对违规探险活动的管理部门、备案流程、救助主体、救助程序、责任主体、救援费用承担及分担比例等问题予以明确,尤其是要细化遇险者自担救援费用的情形及责任比例。

戴红兵委员表示,应建立特殊有偿救援机制,收费对象包括涉及非法登山、穿越等户外活动,或未按规定线路、区域旅游,私自进入未开发区域而发生事故的人员,搜救主体应当为国家及地方各级旅游局和事发景区及专业搜救人士组成的专项救援小组。在收费标准方面进行公开听证,在费用缴纳方面确定“先救援后交费”的原则。此外,还应完善违规探险的处罚机制,除驴友必须自身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外,还要依法对其处以罚款、吊销相应资质(如登山证)等适当的行政处罚。

专家解读

王兴斌:

有偿救援要有法可依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国文化和旅游产业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兴斌认为,有偿救援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社会公平原则。其更重要的意义是对公民、个人、社会的一种警示和教育,告诉公众要珍爱生命,不要给个人和他人造成麻烦。

“有偿救援的探讨不应止于旅游救援领域,更要从长远可持续发展角度形成法律共识。”王兴斌同时表示,“现有的法律法规,包括旅游法都没有对有偿救援明确界定。比如我们对公民违反交规就有很详细的界定,包括违章停车、闯交通灯、酒驾等都有明确的扣分及罚款细则,这样执行起来清晰透明。”对此,王兴斌建议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民政等部门,应以现有救援案例为基础,制定可操作性的法规,例如在什么情况下,救援费用需要个人负担、负担比例如何计算等,使有偿救援可持续推进。

杨劲松:

技术手段、预警体系、公众安全教育还需提升

中国旅游研究院国际所所长杨劲松表示,目前我国很多地区在对需要施救的个人实施救援时多不计成本,体现了我国对公民生命安全的重视。但在救援技术手段、预警体系及公众安全教育上还有不少提高空间。“美国一些探险区域,需要佩戴GPS进入,这样在实施救援时,可以准确定位,减少救援时间和成本;东南亚很多海岛地区,在对台风、火山喷发等自然灾害的预警体系也日臻完善,不仅在当地政府官网及旅游网站上播报,更借助社交媒体等多元化渠道播报,以取得更广泛的警示作用。”此外,杨劲松认为,救援体系建设还需进一步专业化,将每个地区单独的救援体系形成区域联网,一方面提高救援的能力,另一方面降低救援成本,使救援组织更可持续。

来源:深圳新闻网 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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