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巨蟒峰上打岩钉,驴友二人把牢坐
9月2日,最高检发布了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曾广受社会关注的张某某等三人故意损毁三清山巨蟒峰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回顾
2017年4月15日,张某某、毛某某、张某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峰,并采用电钻钻孔、打岩钉、布绳索的方式先后攀爬至巨蟒峰顶部。据悉,该巨蟒峰曾在2017年被认证为“世界最高的天然蟒峰”,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性资产、可持续利用的自然遗产,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

经现场勘查,张某某等在巨蟒峰自下而上打入岩钉26枚。公安机关委托专家组论证认为,钉入巨蟒峰的26枚岩钉属于钢铁物质,会直接诱发和加重巨蟒峰物理、化学、生物风化过程,巨蟒峰的最细处(直径约7米)已至少被打入4个岩钉,形成了新裂隙,会加快花岗岩柱体的侵蚀进程,甚至造成其崩解。张某某等三人的打岩钉攀爬行为对巨蟒峰造成了永久性的损害,破坏了自然遗产的自然性、原始性和完整性。
2017年10月,张某某等三人因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被公安机关移送起诉。2019年12月26日,上饶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张某某、毛某某、张某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分别判处张某某、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五万元,张某免于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笔者观点
由于三清山的巨蟒峰承载着特殊的遗迹价值和广泛的公共利益,张某某等三人的损害行为不仅侵害了生态环境,还侵犯了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该三人在明知法律禁止破坏景物设施的情况下,故意实施破坏性攀爬行为,造成不可修复的严重损毁和极大的负面影响,加速山体崩塌的重大风险。而且该三人具备事前共同谋划、事中相互配合等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本案作为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案例,笔者认为其意义有二。一是给破坏自然名胜古迹的人起到警醒作用;二是给了一个预估被破坏的自然名胜古迹损失价值的方法,即可以参照原环境保护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中推荐使用的条件价值法进行评估。针对第一点,本案综合运用刑事和公益诉讼司法手段,提高此类破坏行为的违法犯罪成本,可以让那些“到此一游”的人们少一些破坏,也有利于对名胜古迹的保护。针对第二点,本案为此类案件提供了损失价值的评估计算方法,对日后的司法程序具有实质性推进作用。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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