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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欲攀爬苍山兰峰被拦获,其中2名多次擅入被立案
“前方已有勇者留下过生命,请原路返回”……

图源:网络
这是云南大理苍山保护管理局在游客的途经之路设立的标语警示牌,提醒游客朋友们不要擅自闯入苍山旅游区的未开放区域。
近日,又有一伙“勇者”欲攀爬苍山兰峰,被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拦下。
11人欲攀爬苍山兰峰被拦获,2人被立案12月21日清晨5点多,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大理市苍山分局执法人员和银桥镇苍山卫士在巡查过程中,拦获11名未经批准欲攀爬苍山兰峰的登山人员,并对其中2人曾多次私自进入苍山核心区、缓冲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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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11名人员分别由高某某和何某某通过短视频等平台发布信息招募,组织计划攀爬苍山兰峰。高某某和何某某承认曾多次私自进入苍山马龙峰、兰峰、三阳峰等苍山核心区、缓冲区。
大理市苍山分局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责令高某某、何某某立即停止该行为。
并对当事人高某某和何某某涉嫌违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其余被劝返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苍山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除去地方保护管理条例外,我国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例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
对此,北京市旅游法学会秘书长王惠静告诉法治网记者,我国对景区的管理目前是多头管理。
不同的景区类型所属的管理部门也是不同的,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关于景区管理的规定。王惠静指出,自然保护区条例适用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在本案中,苍山兰峰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该依照由**颁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来进行管理。
游客攀爬未经允许区域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当地执法机关根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既有上位法的规定,也符合当地的管理规定。
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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