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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和太白山”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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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和太白山”的通告

2024-12-05 16:46:10 9605

秦岭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为了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和对秦岭保护的指示批示,加强祖脉秦岭太白山生态空间保护,有效整治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干扰野生动物、引发森林火灾、带来人员伤亡等非法行为,依法打击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和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非法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擅自进入秦岭海拔2000米以上、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核心保护区(太白县范围内)和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区域,进行非法穿越活动。

二、禁止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为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和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区域者提供交通、食宿、信息等服务。

三、禁止非法制作、印制、发布、传播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和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区域的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资料信息。

四、对违反通告规定的单位、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之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保护区自然资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处罚。其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进行处罚。

五、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和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辱骂、围攻、设置障碍物等危险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其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通告禁止区域为太白县范围内的秦岭核心保护区和太白山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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